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15-06-15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www.cqfire.com上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场所所在楼层平面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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