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范围:
一、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验收依据:
A、土建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B、装修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www.cqfire.com上下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在重庆消防网www.cqfire.com上下载)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含:
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含:
消防产品清单(在重庆消防网www.cqfire.com上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或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含:
钢结构、住宅厨房成品烟道等)、建筑材料(含: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分隔材料等)、装修材料(含:
室内外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单位公章);
(七)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含: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3.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
4. 隐蔽工程记录(含消防电气线路预埋、配线穿管、室外消防管网埋地等))。
验收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管辖分工
(一)各支队(水上、轨道交通支队除外)、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工作。
(二)轨道交通支队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含轨道隧道工程)、车站(场)及配套建设项目(含室内装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工作。
(三)水上支队负责主城区水域除长航系统外的餐饮住宿娱乐趸船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